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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人社函〔2024〕9号
2024-03-25
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 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 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315/2024-0007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其他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常人社函〔2024〕9号发布机构: 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24-03-25公开日期: 2024-04-02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医疗生育相关待遇,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 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 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人社函〔2024〕9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分局)、税务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分局、税务局,武进高新区税务局: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医疗生育相关待遇,现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函〔2024〕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代缴工作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为平稳过渡,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暂按每月4533元的标准执行。全省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每月4533元时,按照全省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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